关于做好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相关工作的通知(附件见办公系统)
时间:
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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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以下简称《规定》,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对照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6号,以下简称《整改通知》,附件2)等文件精神,现就我校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教育培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文件精神 请各办学单位深入学习、准确把握《规定》等上级管理部门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在保证完成国家学历教育事业任务前提下适度举办教育培训,强化举办教育培训的公益属性,坚持举办教育培训与办学单位发展定位相一致、学科专业相匹配、办学能力相适应,切实落实主办单位办学主体责任。 二、坚决执行上级文件要求 1.学校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教职员工个人及学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教育培训活动;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教育培训活动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2.各办学单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教育培训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外包。办学单位不得擅自印制和发放证书,不得以单位、部门名义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3.各办学单位对照《整改通知》文件精神,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妥善处理问题(包括遗留问题),切实做到改到位、改彻底。 三、严格规范教育培训工作流程 1.各办学单位一般应在举办教育培训前5个工作日应向社会服务处提交《湖南农业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立项审批表》(附件3)进行立项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2.各办学单位应在正式开班前签订教育培训合同,程序按照《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大发〔2022〕47 号)要求办理。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教育培训合同文本建议统一采用《委托培训合同范本(试行)》(附件4)。 3.各办学单位应在结业前3个工作日提交《湖南农业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申请表》(含PDF盖章扫描版及可编辑版,文件命名为“××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申请表(班级编号××”,附件5)至社会服务处培训管理科进行结业申请,结业证书须加盖“湖南农业大学继续教育证书专用章”,如有其他要求项目申报时须注明。 四、有关教育培训工作其他说明 1.学校教育培训线上管理平台正处于开发阶段,目前教育培训管理业务办理暂采取线下审批形式,待平台上线后将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办理。 2.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联系人为社会服务处培训管理科王丹,办公地址:一教231-1办公室;办公电话:84673694,手机:15874907889(集团号:67889);电子邮箱:65551412@qq.com;业务QQ群:462966816。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对照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6号) 3.《湖南农业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立项审批表》 4.《委托培训合同范本(试行)》 5.《湖南农业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申请表》 湖南农业大学社会服务处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