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山和罗霄山片区乡村振兴科教联盟章程

时间: 2022/02/25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及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做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发起单位签署的《关于联合成立武陵山和罗霄山片区乡村振兴科教联盟的协议》精神,特制定武陵山和罗霄山片区(简称“片区”)乡村振兴科教联盟(简称“联盟”)章程。


第二条 联盟性质:联盟为相对独立的非法人实体机构(条件成熟时可注册为非企业法人实体机构),是从事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人才培养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联盟成员单位通过契约和章程明晰盟员单位的责权利关系。


第三条 联盟宗旨:联合片区内高校、科研院所、涉农企业等单位,整合片区内产学研优势资源,聚合片区内广大农业科技、产业、农业领域相关服务工作者,聚焦做大做强片区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努力为推进湘赣鄂黔渝地区乡村振兴作出重要贡献。


第四条 联盟发展目标: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遵循,重点围绕片区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求,构建“政产学研金”结合新机制,协同推进产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和人才培养,产出和转化高水平科技成果,培养乡村振兴所需人才,打造乡村产业振兴示范样板,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持续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与模式。


第五条  联盟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农大路1号湖南农业大学校内,邮政编码:410128。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联盟主要职责


(一)收集片区产业技术和市场信息,跟踪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联盟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组织联盟成员之间加强内部交流活动;组织联盟成员参加国内外相关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


(三)协调组织联盟成员联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和创新平台等。


(四)协调成员之间分工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发挥行业渠道优势,向政府反映联盟成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发挥联盟服务职能,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对武陵山和罗霄山片区产业发展进行监督和管理;研究提出促进片区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的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六)举办其他为联盟成员服务的相关活动。


第七条 联盟主要任务


(一)组建科技创新服务团队。按照“一大产业、一个牵头单位、一名首席专家、一支科技创新服务团队”的思路,组建跨联盟成员单位、跨学科领域的全产业链的科技服务创新团队,在片区内开展长期的产业跟踪服务与持续科技创新。


(二)开展技术协同攻关。联合建立创新服务共享平台,协同攻克片区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全面提升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支撑引领产业技术升级,引导形成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产生规模效应。


(三)推进成果转化应用。协同建设高水平产业示范基地,探索实施科技成果在片区转移转化的新模式、新机制,打造乡村产业振兴的示范样板;推动和吸引创业资本投资,加速创新成果大规模商业化运用,打造片区绿色农产品品牌,提升片区农业产业发展水平和农产品的品牌效应。


(四)开展人才协同培养。围绕片区乡村振兴人才需求,探索新农科人才培养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人才培养新模式,协同培养知农爱农、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实用人才。


(五)建立高效管理运行机制。围绕联盟高效运行,建立一套内部成员单位紧密协同的高效管理运行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团队组建机制、协同创新服务机制、人才协同培养机制、资源共享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成果共享机制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联盟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及平台团队。


第九条  理事会是联盟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理事单位选举产生,首次发起单位均为理事单位。理事由各理事单位推选管理或技术负责人担任,代表各单位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每届理事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联盟单位退出联盟时,其在理事会的代表须同时退出理事会。


第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由联盟发起单位推荐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根据需要,理事会可设顾问若干名,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增补、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二)批准联盟成员和理事会成员的加入与退出;


(三)审定修订联盟章程;


(四)审定联盟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联盟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六)审议财务结算和年报;


(七)审议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


(八)其他须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长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联盟的最高决策人和组织人,对外代表本联盟行使职权;常务副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可代行使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推荐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员;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督促指导秘书处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五)代表联盟签署理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相关文件;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是联盟建设发展的专门咨询机构。专家委员会委员主要由专家学者、政府或部门领导、企业负责人等组成。设主任委员1-2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由理事长提名,报理事会批准聘任。每届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联盟发展战略、发展思路、技术方向和工作规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联盟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咨询建议;


(三)对联盟组织开展的重点工作给予政策性、导向性咨询和论证;


(四)对联盟的重大科研、产业化、人才培养项目以及平台团队建设等进行前期咨询评议;


(五)其他须由专家委员会审议或咨询的事项。


第十五条  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办公机构,负责联盟日常工作,秘书处办公地点设湖南农业大学。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决定;设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若干名,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决定。


第十六条  秘书处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起草联盟文件、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等;


(二)组织召开各项会议,组织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联盟成员单位、联盟各机构协同开展工作;


(四)收集研究有关行业发展信息和动态,为联盟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负责联盟人事财务管理、网站建设及公众号管理及宣传公关等日常事务;


(六)完成理事会和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平台团队


(一)联盟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产业创新研究院等形式的创新平台,每个平台设立一名首席专家,平台和平台首席专家由理事单位提出报理事长审批。


(二)平台下设创新服务团队,作为运行的基本单元;创新服务团队由首席专家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示范与推广、技术服务指导以及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八条  承认联盟章程,履行成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联盟成员。


(一)高校、科研院所为联盟的主体单位和科技创新服务的主要依托单位。加入联盟的高校、科研院所有一定的科技创新实力,有服务片区产业发展的能力和积极性,并能指定相关技术专家参与联盟的工作。


(二)涉农企业是联盟的重要依托单位。加入联盟的企业拥有较好的产业发展基础、带动能力强、示范效果明显、能够致力投入片区农业产业化发展。


(三)其他机构是支持联盟的重要力量。主要包括相关政府归口管理部门、从事成果鉴定和转化等服务工作的行业协会、中间组织及相关金融机构。


第十九条  入盟程序: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盟申请书》;


(二)联盟秘书处审查;


(三)理事会批准;


(四)入盟。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联盟共有成果权益;    


(三)优先享有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联盟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盟自愿、退盟自由;


(六)依照本章程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联盟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时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禁止公开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七)依照本章程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联盟成员退出程序


(一)成员退会须提前三个月向联盟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研究批准后,办理相应手续;


(三)成员如果无故不缴纳会费或经常无故缺席联盟的工作和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不得从事有损联盟名誉和利益的任何活动,不得借用联盟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有违反行为者,理事会有权做出相应的处罚直至除名。


第五章   管理与运行


第二十四条  联盟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以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应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向理事会负责,专家委员会以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根据理事会的工作委托需要,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召开会议;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和平台首席专家接受理事长的领导,对理事长负责。创新服务团队成员接受首席专家领导,对平台首席专家负责。


第六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八条  联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成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发起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三)会员或有关单位的捐赠与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业务项目的收入或政府部门的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联盟经费使用


经费管理委托理事长单位负责,并在理事长单位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经费收支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用于联盟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经费使用情况每年由理事长向理事会提交报告。


第三十一条  联盟资产管理


(一)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二)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上级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联盟资产。


(四)联盟建设产出的知识产权成果,按照联盟成员对成果的贡献大小进行排名和收益分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由理事长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联盟终止前,须由理事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长提出修改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联盟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即正式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