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业生态环境科教示范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时间: 2022/03/14   作者:   点击:

 

现代农业生态环境科教示范基地

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现代农业生态环境科教示范基地是以坚持“立足湖南、面向全国,服务“三农”、服务社会,以农业农村为特色,学研产普融合发展”为建设理念,囊括湖南农业大学生态环境实践教学基地、生态环境科研基地、生态环境虚拟仿真实验室、标本馆、美术馆等科教场所的综合性示范基地。为加强其建设与运行,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基地下设综合办公室、现代农业生态环境科技展览中心、现代农业生态环境科普实践中心、生态人文科普管理中心和农业科学技术转化服务指导委员会等五个管理部门。

第三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基地的一切行政工作。包括草拟基地文件、报告、工作总结、工作宣传和其他综合性文字材料;拟订综合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修改执行;负责科普会议或活动的组织与筹办,会议纪要或活动的记录与保存工作;检查督促各种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各中心是基地的学研产普服务机构,由各教学学院组成。协助基地开展研究与基地发展方向相关的具体问题;承担各类科普推广活动,开展对接农村、中小学、政府职能部门、企业机构等科普相关促进工作;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加强联系与交流,参加相关的学术研讨会,寻求各种方式扩大基地的影响。

第五条 农业科学技术转化服务指导委员会是基地的咨询机构,审议研究基地主任提交的基地发展规划,审议基地研究人员提交的课题申请报告和科普活动报告,评估本基地成员的科普绩效或科研成果,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农业科学技术转化服务指导委员会由7-9人的单数组成,委员一般为教授,任期4年。农业科学技术转化服务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湖南农业大学校长提名校外专家担任。其中中青年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本校学者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三章 人员聘任与考核

第六条 基地实行开放性、流动性、竞争性的用人制度。

第七条 基地人员由专职和兼职两部分人员构成,均实行聘任制聘任的人员一般需具备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具有博士学位者优先聘任。专职人员实行竞争上岗,由基地主任负责聘任。基地兼职研究人员,由基地主任与副主任共同商量聘任。

第八条  聘任人员一经聘任,即由基地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两年。聘任人员遵守基地的规章制度,积极工作,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九条 聘任人员在聘任期间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并且积极参与基地各类会议与科普活动安排,接受基地的领导、考核、评估和管理。

第十条 基地根据工作量给予聘任人员一定的物质保障和报酬。并优先选派专职人员中的骨干外出交流、参加相关会议等各种活动。专兼职人员均可以承担相应研究课题或科普活动。可利用基地的资源发表成果,所发表的成果应署基地名称。

第十一条 基地按年度对聘任人员进行考核。考核采取自评与互评相结合的方式,按实填写《基地述职工作自评表》,经基地审议产生相关考核评议结果。

第十二条 基地聘任人员退出机制包括三种形式:1.对聘期内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2.自动申请退出。3.因疾病、灾害、死亡等非抵抗因素造成的。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基地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专项拨款、面向市场或为行业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等。基地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实行主任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基地经费按资金性质分别用于科研项目资助或科普项目使用、基地软硬件条件建设(资料室、实验室等)、行政办公运行及条件改善等。

第十五条 基地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购置科研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

    (二)进行科研调查,查阅科研课题资料及相关差旅费用;

    (三)举办和参加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或科普讨论会;

    (四)发表科普成果补助或奖励;

(五)开展相关调研中必须的劳务开支(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3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现代农业生态环境科教示范基地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现代农业生态环境科教示范基地

                                   二○一九年三月九日